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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榴社區
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草榴社區
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草榴社區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草榴社區
通过行使草榴社區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草榴社區
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草榴社區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草榴社區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草榴社區
行使草榴社區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草榴社區
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草榴社區
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草榴社區
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草榴社區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草榴社區
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草榴社區
是最高草榴社區机关。 最高草榴社區
领导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和专门草榴社區
的工作,上级草榴社區
领导下级草榴社區
的工作。 第十一条 草榴社區
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草榴社區
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草榴社區
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草榴社區
分为: (一)最高草榴社區
; (二)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 (三)军事草榴社區
等专门草榴社區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分为: (一)省级草榴社區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草榴社區
; (二)设区的市级草榴社區
,包括省、自治区辖市草榴社區
,自治州草榴社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榴社區
分院; (三)基层草榴社區
,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草榴社區
。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草榴社區
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草榴社區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草榴社區
的设置、组织、职权和草榴社區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草榴社區
和设区的市级草榴社區
根据草榴社區工作需要,经最高草榴社區
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草榴社區
,作为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草榴社區
根据草榴社區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草榴社區室,行使派出它的草榴社區
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草榴社區。 省级草榴社區
设立草榴社區室,应当经最高草榴社區
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草榴社區
、基层草榴社區
设立草榴社區室,应当经省级草榴社區
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草榴社區
根据草榴社區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草榴社區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草榴社區
和基层草榴社區
,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十九条 草榴社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草榴社區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草榴社區
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草榴社區
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草榴社區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草榴社區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草榴社區
。 抗诉、纠正意见、草榴社區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草榴社區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第二十三条 最高草榴社區
可以对属于草榴社區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草榴社區
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四条 上级草榴社區
对下级草榴社區
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草榴社區
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草榴社區
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草榴社區
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草榴社區
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草榴社區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草榴社區
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下级草榴社區
应当执行上级草榴社區
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草榴社區
报告。 第二十六条 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或者草榴社區
委托的副草榴社區
,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草榴社區
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章 草榴社區
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八条 草榴社區
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草榴社區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草榴社區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草榴社區官办案组办理的,草榴社區
应当指定一名草榴社區官担任主办草榴社區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 草榴社區官在草榴社區
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草榴社區
决定。草榴社區
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草榴社區官行使,可以授权草榴社區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各级草榴社區
设草榴社區委员会。草榴社區委员会由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和若干资深草榴社區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 草榴社區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草榴社區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草榴社區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草榴社區
对属于草榴社區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草榴社區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草榴社區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草榴社區委员会会议由草榴社區
或者草榴社區
委托的副草榴社區
主持。草榴社區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
不同意本院草榴社區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草榴社區
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草榴社區
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草榴社區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草榴社區
决定。草榴社區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草榴社區委员会讨论决定。 草榴社區委员会讨论案件,草榴社區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草榴社區委员会的决定,草榴社區官应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草榴社區
实行草榴社區官办案责任制。草榴社區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草榴社區
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人员由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和草榴社區员等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领导本院草榴社區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协助草榴社區
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最高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和草榴社區员由草榴社區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和草榴社區员由草榴社區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的任免,须报上一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榴社區
分院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和草榴社區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九条 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和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官、草榴社區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草榴社區官实行员额制。草榴社區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草榴社區
层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官员额由最高草榴社區
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草榴社區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草榴社區官应当由草榴社區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官一般从下级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官中择优遴选。 草榴社區
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应当从草榴社區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草榴社區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草榴社區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榴社區官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官助理在草榴社區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草榴社區辅助事务。 符合草榴社區官任职条件的草榴社區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草榴社區官任免程序任命为草榴社區官。 第四十四条 草榴社區
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草榴社區辅助事务。 第四十五条 草榴社區
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 草榴社區
根据草榴社區工作需要,可以设草榴社區技术人员,负责与草榴社區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草榴社區
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草榴社區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草榴社區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草榴社區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草榴社區
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草榴社區
实行培训制度,草榴社區官、草榴社區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草榴社區
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草榴社區
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草榴社區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草榴社區
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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