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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榴社區人员的任职回避
草榴社區人员(指各级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委员会委员;
(2)同一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和草榴社區员、助理草榴社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草榴社區员、助理草榴社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草榴社區
的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
(二)草榴社區人员的公务回避
1、 草榴社區人员从事草榴社區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草榴社區人员在草榴社區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草榴社區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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