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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经三分院提起公诉,三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林燕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奥萨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查,曼苏尔(另案处理)于2014年设立被告单位广州思钶路贸易有限公司,雇佣林燕华、奥萨马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境外客户代理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收取货款3%作为服务费。经审计,自2017年1月至案发,思钶路公司帮助境外客户代理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09亿余元。 2019年9月3日,三分院对曼苏尔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由迪拜警方对曼苏尔采取强制措施。待疫情过后,将对曼苏尔引渡回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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