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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2021年4月,尹建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标贴、空桶和化工原料,自行制作假冒“白猫”“飚马”注册商标的清洁剂、洗洁精,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假冒商品中“总活性物”“去污力”“菌落总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一审判决尹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尹建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浦东区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尹建峰适用减轻处罚,属于量刑畸轻,遂提请分院抗诉。 经分院审查,原审被告人尹建峰系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无故认定其为“情节严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一审法院在原审被告人无任何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甚至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尹建峰适用减轻处罚,属于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在该案二审阶段,三分院检察长列席三中院审委会,发表支持抗诉意见。经二审开庭审理,三中院采纳分院支抗意见,对原审被告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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