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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三分院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形成了“跨+ 特+ 专”案件管辖模式。“跨”, 即本身具有跨域性质的传统铁路案件,以及“海、陆、空”大交通类案件;“特”,即食药、环资、知产、金融、走私等具有特殊性、专业性性质的案件;“专”,即对于上海三中院, 以及知产、海事、金融、破产等专门法院(庭)的民行监督案件。具体为: (1)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 (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 (3)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 (4) 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跨区域重大金融刑事案件; (5) 大交通领域的刑事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6) 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7) 海警机关立案侦查的属于本市审判管辖的刑事案件; (8) 长三角三省一市涉铁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重大影响的); (9) 对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及全市监狱等监管场所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10) 对上海三中院,以及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和破产法庭审理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实施法律监督; (11) 全市跨地区食药品、环保等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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