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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智母女“寻亲”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作者:潘志凡 费璇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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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

 

  年过八旬的母亲倚靠在沙发上,只能进行简单交流;50多岁的女儿对社区工作人员的问候置若罔闻,只是反复摇着头……时至今日,去年9月跟随社区工作人员走进王某母女家的场景,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们仍记忆犹新。

  近日,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母女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这是王某母女走出困境的关键一步。从无人可依到有人可靠,从法律确权到长效守护,这场历时数月的法治“寻亲”,终于为母女二人找到了“法律上的家人”。

  2016年,王某的母亲被诊断患有认知障碍。王某雇了保姆,专门照料母亲的日常起居。不料,2021年起,王某也出现智力衰退症状。之后,母女俩先后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而且病情逐年加重。近两年,二人仅靠退休金度日,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陪伴近十年的保姆也身心俱疲。一旦保姆离开,母女二人将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

  2025年7月,社区居委会在走访中发现她们的困境,并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依托法检两家建立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法院告知社区居委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并将线索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

  2025年9月,接到线索后,办案检察官上门走访母女俩,向社区居委会了解二人的基本情况,详细查看二人多年来的病历。经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档案,办案检察官确认了二人的身份和亲属关系,也一点点拼凑出这个家庭的全貌:王某退休前就职于一家知名企业,未婚未育;王某的母亲退休前是高级工程师;王某的父亲离世30余年;王某还有一个久居国外的姐姐。

  以前,王某的姐姐与王某的一位朋友共同代管母女俩的银行账户,每月支付保姆工资及房屋水电煤气费用。然而,母女二人居住的房子尚有房贷需偿还,加之医疗护理需要钱,账户里的钱慢慢就不够用了。自2025年4月起,王某的姐姐就电话联系不上了。

  通过查询出入境记录发现,自2019年出境后,王某的姐姐再无入境记录。检察官几经辗转,联系到王某在外地的远房亲属。但亲属们均表示因地域、年龄及健康问题难以承担照护职责。王某和母亲陷入了无人可依的困境。

  2026年1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母女二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的亲属们均书面放弃担任监护人。可母女俩的病情越来越重,急需有人照顾日常生活。而且,她们名下的房产、微薄的积蓄、后续的医疗决策、社会福利的申领……都需要一个能替她们“做主”的人。谁能站出来?谁能被法律认可?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无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最早发现母女困境并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委会——他们是否愿意从“发现者”转化为“守护者”?

  检察官详细告知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后,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并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在后续法律程序中提供支持。

  今年2月初,普陀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王某和母亲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监护,合法权益面临受损风险。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支持社区居委会申请成为她们的监护人,是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避免陷入无人照管困境的必要之举。

  随后,该院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一方面支持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宣告母女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监护权的确立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支持社区居委会申请成为母女俩的监护人,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判决。3月2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判决宣告王某和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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