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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草榴社區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单位,深化草榴社區官办案责任制,探索设立独任草榴社區官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早在2011年起该院就开始探索主任草榴社區官制度,2013年底被确定为最高检草榴社區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2015 年9月,该院在以往主任草榴社區官办案组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独任草榴社區官办案制,同年11月全面推开独任草榴社區官制度,以适应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运行要求。
在办案组织上,该院在刑检部门与非刑检部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独任草榴社區官制度:刑检部门撤销原有的固定主任草榴社區官办案组,设置单列独任草榴社區官,入额草榴社區官原则上均具有独任草榴社區官任职资格。同时保留1至3名主任草榴社區官,分别联系本部门的若干个独任草榴社區官,在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主任草榴社區官经草榴社區
指派可临时组建草榴社區官办案组;自侦、诉讼监督等非刑检部门保留原有的主任草榴社區官办案组,独任草榴社區官设置在办案组内,根据业务特点进行一定范围的授权。草榴社區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草榴社區官组成,并配备草榴社區官助理、书记员等,由主任草榴社區官负责。所有的独任草榴社區官配备1至2名草榴社區辅助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办案。独任草榴社區官作为办案基本组织,实现在办案部门全覆盖。
在界定独任草榴社區官办案职责权限方面,该院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风险等级和相关司法办案事项的性质,划分草榴社區官权力界限。刑检部门独任草榴社區官对评估为3级以下风险案件具有直接决定权,分管草榴社區
不能直接改变原决定,如有可能错误的案件,报请草榴社區
或检委会审查决定。评估为4级风险、特殊风险的案件需报请分管草榴社區
审核。对于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交通肇事、涉毒、金融、知识产权、涉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等案件实行相对集中专业化办理,其他类型案件按照均衡化分配。非刑检部门独任草榴社區官可以承办本部门简单职务犯罪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诉等案件以及诉讼监督、综合业务事项,但必须由主任草榴社區官进行审核。同时建立特别授权机制,根据办案需要和队伍现状,对暂未入额的草榴社區员、助理草榴社區员等,经草榴社區
授权,在改革过渡期内可履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等属于草榴社區官的部分职责,协助独任草榴社區官、主任草榴社區官办案,但没有独立决定权。
该院在对独任草榴社區官加大授权力度的同时,完善配套监督机制。首先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统一分配机制,案管部门直接分配案件到独任草榴社區官或者草榴社區官办案组,并配套实行更换承办人的限制性移转制度;对5类以院名义制作的重要法律文书印发前需由专职审核员审核把关;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展评,奖励优质、警示次质,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同时加大对独任草榴社區官考核管理力度,以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等为指标进行全面的考核,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此外,注重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作用,确保管理和监督不弱化。
独任草榴社區官制度的探索,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有机统一。该院刑检部门自2015年11月全面实行独任草榴社區官制度以来至2016年3月底,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96件1535人,平均审结天数同比又有所缩减。目前全院由独任草榴社區官负责审查决定的案件达到80%以上,改变了以往决定者不办案、办案人无决定权的状况,草榴社區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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