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办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草榴社區 《关于上海铁路运输草榴社區 民事行政草榴社區监督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上海铁路运输草榴社區 对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原属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