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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屋养老钱”成了“唐僧肉” 物业经理虚增小区防水工程造价套取专项维修资金获刑
 
日期:2026年05月09日    作者:姚缘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所有的“房屋养老钱”,关乎业主居住安全和切身权益,却成了个别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觊觎的“唐僧肉”。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套取专项维修资金案件。被告人周某身为小区物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虚增防水工程价款,联手施工方诈骗小区专项维修资金17.1万元。

  自2021年起,周某就职于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闵行区某小区的物业经理,负责招募小区施工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对接工程等事宜。2024年年中,该小区屋顶防水老化亟须维修。这一原本为保障业主居住安全的维修工程,却被周某用来谋取私利。

  周某主动联系施工方公司实际经营人门某,商定防水工程底价为每平方米52元,涵盖材料费、人工费、税费及挂靠费。这一价格符合同期同类工程市场均价。

  为套取资金,周某利用物业经理的推荐权和方案编制权限,擅自将合同单价虚增至每平方米107元。2025年1月,周某利用职权向门某施压,门某出于对后续工程尾款结算的担心,答应帮助周某套取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其后,周某以欺骗手段让业委会、业主大会按虚增后的价格签订合同。门某随后按照约定向周某返还差额19.8万元。周某扣除需转交给物业公司的垃圾清运、小区停车等工程管理费后,实际非法占有15.1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5年6月,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向门某收取工程管理费时,门某称工程实际支出费用有所增加,其因支付“好处费”导致亏损,至此案发。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立即报案,称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好处费”。同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1万元。

  该案移送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复核证人证言、核对资金流水,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罪名存在偏差——看似是权钱交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则是精心策划的诈骗罪。

  该院审查认为,周某收到的款项并非施工方支付的“好处费”,而是通过虚增工程价款套取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周某作为物业经理,不具备主管、经手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务权限,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也未利用职务便利为施工方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而是主动提议虚增价格,通过隐瞒真相、虚构造价的方式,骗取业主大会、业委会签订合同、拨付资金,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同期同类工程报价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周某通过虚增价款产生的差额,包括其非法占有的15.1万元、施工方实际多支出的工程费用以及因周某虚增工程单价而多产生的挂靠费、开票费等。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施工方实际多支出的工程费用,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计算为诈骗金额。最终,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向核算,确认周某诈骗金额为17.1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闵行区检察院在依法追诉的同时,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业主损失。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承诺在审理阶段补齐剩余款项,具有悔罪表现。

  对于配合实施犯罪的施工方负责人门某,综合考量其未实际获利、系被周某胁迫才配合、情节显著轻微等因素,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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