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榴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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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榴社區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
 
日期:2014年05月14日    作者:jj    字号: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树立草榴社區机关良好形象,提高草榴社區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草榴社區人员社会交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榴社區官法》和《草榴社區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草榴社區人员,是指草榴社區 、副草榴社區 、草榴社區员、助理草榴社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草榴社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所称社会交往行为,是指草榴社區人员在业余生活中与他人相互联系、相互往来的行为。
    第三条  草榴社區人员应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社会交往中保持良好的草榴社區职业形象,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和草榴社區机关声誉的交往行为发生。
    第四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或亲朋好友谋取利益。
    第五条  不得为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推荐承接草榴社區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六条  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草榴社區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七条  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接受对方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
    第八条  不得接受案发单位或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
    第九条  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和案发单位工作人员冷漠推诿、骄横无礼。
    第十条  不得私自介绍中介机构承接司法鉴定事宜。
    第十一条  不得在委托司法鉴定等执法活动中收受中介机构给予的回扣和好处。
    第十二条  不得在工作日中午或着草榴社區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杜绝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和色情活动。
    第十四条  全体草榴社區人员对本守则的执行,负有相互提醒和监督的义务;各级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教育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守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草榴社區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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