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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转移资产打虚假官司 妨害司法公信受民事制裁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普讯    字号:

    为40万元的“房租”闹上法庭,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便迳行和解,孰料这握手言和竟是一出自导自演的“假戏”,瞒天过海骗过了法官,却躲不过草榴社區官的火眼金睛。日前,草榴社區机关在受理审查一起民事申诉案时,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向法院建议再审。

    盛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后两人因股权发生纠纷涉诉。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另一家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40余万元。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当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汽车修理公司支付物流公司租金人民币40余万元。

    嗣后,盛某向草榴社區机关提出申诉,认为上述调解系虚假调解,原被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其自导自演的“调解”是为损害盛某作为汽车公司股东的权益。

    草榴社區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物流公司和汽车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为同一人,即刘某,刘某对自己公司催讨“欠费”的行为涉嫌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转移汽车修理公司资产,损害股东盛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草榴社區机关向法院制发草榴社區建议,建议再审。

    法院通过再审,认定刘某的行为系虚假诉讼,裁定撤销原调解、驳回物流公司的起诉。同时鉴于物流公司、刘某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出具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物流公司和刘某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5000元。

    草榴社區官点评:

    本案的当事人为了迅速转移公司资产,不惜违背诚信原则,凭空捏造合同、虚构事实和证据,到法院打了一场虚假诉讼,进行虚假调解,后通过执行程序转移公司资产,不仅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草榴社區机关发出草榴社區建议后,法院再审撤销原审调解的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公司和个人处以了罚款,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在此,草榴社區官提醒,作为公民应当遵纪守法,特别是遇到纠纷引发诉讼时,应当理性承受诉讼风险,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寻求正确的解决矛盾方法或救济途径,而本案当事人刘某违背诚信原则,虚构事实,自导自演了一出虚假诉讼的“大戏”,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咎由自取,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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