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无业人员携带火枪狩猎并射杀一只小麂,听到枪声的村民报警。办案机关经调查发现,该人员私藏枪支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遂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私藏火枪
男子唐某德1973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他共有三处住房:在陕西省岚皋县某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下称“老房子”)和一套翻建房(下称“翻建房”),在某社区有一套新房子(下称“新房子”)。多年前,老辈人给唐某德留下一支老式火枪,起初存放于老房子后面的檐沟里,后来唐某德将该枪转移到翻建房卧室内藏匿。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等方式收藏文物。但该法同时对收藏文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要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流通。这一限制性规定彰显了国家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流通性等角度对民间文物实施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也要求民间收藏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藏文物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另外,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
参照文物保护法和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枪支是不可收藏的。唐某德私藏火枪是违法行为。然而,他在违法的歧路上越走越远。
2022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唐某德到住处附近的山上摘猕猴桃,在一个岩洞中发现一个蛇皮袋,上面压着一块石头。好奇的唐某德打开蛇皮袋,发现里边有一支火枪。唐某德悄悄将这支枪藏匿到老房子后面的檐沟里。2023年下半年,唐某德将这支火枪带进老房子,藏于卧室中。
唐某德捡到的这支枪长约1.5米,由无缝钢管、枪托、扳机等零部件及一根浅黄色绳带组成。该枪整体上比较新,枪托是木质的,扳机是铁制的,无缝钢管是银白色的,枪管和枪托用银色铁皮固定。
据唐某德归案后供述,他知道枪支是不能收藏的,也知道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因此,他对外一直保守着藏枪的秘密,甚至对自己的家人也是如此。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其私藏火枪的事。
闻声报警
如果唐某德不使用火枪,也许他私藏火枪的秘密就不会被发现。然而,唐某德有玩枪的癖好。据其堂兄唐某甲证实,他至少两次看见唐某德挎着火枪在附近的松树林里转悠,还听到松树林里传出枪声。他不知道唐某德的枪是从哪里来的。
2024年3月中旬,唐某德突然心血来潮,打算“练练枪”,于是便把两支火枪拿到新房子。光有枪不够,还需要火药、弹珠等。于是,唐某德从市场上买来“冲天炮”(一种鞭炮),从里边剥出黑色粉末状火药;从网上买来钢珠,用作火枪的弹丸;接着他又自制了引信,用于引燃枪管内的火药。
一切准备就绪后,2024年3月12日,唐某德邀约同村的唐某乙(另案处理)一起上山打猎。唐某乙答应了,并将自己组装后私藏在家里猪圈中的一支火枪带到唐某德的新房子。
3月15日晚上8时许,两人相约在唐某德的新房子碰头。唐某德携带其捡拾的火枪和唐某乙组装的火枪,坐上唐某乙驾驶的摩托车,驶往附近的山林。
两人到达山脚下,停下摩托车,分别持各自的火枪徒步上山寻找猎物。两人找了两三个小时,没有发现猎物,于是便原路返回。唐某德在返回的途中发现一只小麂,于是悄悄趴在地上,瞄准目标后扣动了扳机。随着“砰”的一声枪响,中弹的小麂应声倒地,挣扎了几下便断气了。
唐某德和唐某乙携带猎物回到唐某德家中后,将小麂剥皮,分成4块,并商定一人分得2块,然后将麂肉放入冰柜中。处理好猎物后,两人将此次狩猎用的两支火枪藏匿在唐某德家中。
唐某德沉浸在猎杀和分享猎物的喜悦中,然而他此时并不知道,枪声给了他“沉重一击”。这声枪响惊动了附近的村民。有村民将情况反映给村干部魏某,魏某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很快发现唐某德和唐某乙有重大嫌疑。2024年3月22日,民警依法对唐某德的翻建房进行搜查,查获老旧火枪一支;依法对唐某德的新房子进行搜查,查获较新的火枪两支(其中一支系唐某德所有,另一支系唐某乙所有)、野生动物尸块、火药、钢珠和军刀等物品。
经陕西省安康市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唐某德住处依法查扣的三支疑似枪支(其中两支系唐某德所有,另一支系唐某乙所有)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被唐某德猎杀的送检动物尸体为小麂,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岚皋县林业科技服务中心认定,唐某德和唐某乙非法狩猎的地点不属于禁猎区,但其狩猎的时间在禁猎期内。
根据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案涉被猎杀的小麂属偶蹄目麂科,其基准价值为3000元。
获刑赔偿
被告人唐某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4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执行逮捕,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岚皋县草榴社區 指控被告人唐某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4年7月16日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唐某德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岚皋县草榴社區 还随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唐某德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针对非法猎杀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小麂的行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岚皋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岚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德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唐某德使用枪支非法猎杀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一只,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持有的不是枪支。经陕西省安康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唐某德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非监禁刑执行条件的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某德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其所杀害的野生动物系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民法典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唐某德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以及针对非法猎杀行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25年1月24日,岚皋县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扣押在案的枪支两支、火药、钢珠、刀具及小麂尸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德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针对非法猎杀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唐某德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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