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链条、全方位文物保护格局,用最严密法治守护中华文明瑰宝。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看得见、摸得着、可感受的物质遗存形式诉说历史、书写民族精神。在基本特性上,历史性、艺术性、科学价值性是文物抽象价值的主要表现。在更高精神层次上,文物承载着文明、传承着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网络直播间、网络鉴宝等兴起,文物知识在被普及的同时,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滋生。文物“触网”背景下,针对相关违法情形不断出现的状况,草榴社區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职,既保护文物的价值性、抽象精神性,还要助力网络生态的净化,护航新业态、新形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立体的法律保护网络
近年来,不少自媒体账号开设涉文物直播间、进行网络鉴宝,网友只需简单连线展示实物,或者上传图片、视频就能请“专家”“大咖”鉴赏;网民与主播“连麦”,就能“探知”私藏文物的真与假、贵与贱;一些自媒体为获得流量,直播古墓探险或拍摄短视频。对挖掘文物价值的网络行为,法律是否允许?
总体而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鼓励各类主体挖掘文物价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开设涉文物直播间、进行网络鉴宝、直播古墓探险或拍摄短视频,在开展知识传播、满足观众知识需求时,也产生了一些隐患,主要表现在虚构伪造鉴定身份资质,传导不实价格信息,传播未经确认的“专业知识”,虚构文物鉴定标的等方面。需要关注的是,还可能引诱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看了网络文物鉴定之后,会萌生盗掘古墓葬、破坏古建筑、古石刻或古壁画的犯罪故意。一些盗墓人员通过连线套取文物价格信息,并寻找潜在买家。一些主播账号或相关其他账号会以暗语形式为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便利,或为线下倒卖文物提供帮助。一些人员在看过直播之后,会编制文物诈骗“剧本”,设套诱骗不明真相的“文物小白”的财物。除此之外,还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博物馆对重要文物一般会通过高分辨率摄影拍摄成片,或通过3D激光扫描、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将文物重新宣介、演绎。一些自媒体账号为了吸引流量,翻拍或录制相应音频在自己账号上发布,也会录制他人对文物进行讲解的视频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用于牟取利益,进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一些人员会转发他人账号内制作视频,进而侵犯他人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针对现状,应匹配立体的法律保护网络。
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相关民事权益。网络直播账户运营者依法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权利,其著作权涵盖对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数字化传播权与复制权、发行权。其他人员如果未经网络直播账户运营者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或者采取规避技术措施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自动存储豁免权利。
二是以严格执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可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线索加强核实,利用行政执法较为高效的特点,对自媒体、直播间以“寻宝”“探险”“天价”为噱头,传播未经确认的“专业知识”,歪曲考古工作价值,提供不符合价格鉴定规范的违规鉴定等行为,依据相应行政监管法规加强整治。尤其要督促网络平台强化落实责任,加强内容审核把关,规范相关重点短视频和直播运行服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涉及虚假文物、虚构文物、违法鉴定等的信息大量传播的,监管部门可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三是以严厉刑罚惩治相关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以专节形式,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规定了相关犯罪,如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这些罪名对于惩治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不过,随着“互联网+”对文物传播、经营、消费生态的更新,在传统的罪名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其他罪名也可以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解释适用。如虚构伪造鉴定身份资质、传导不实价格信息,开放市场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针对在自媒体直播间传播盗墓技巧、散布古墓葬地点、古墓葬内部文物、文物价格等行为的,或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惩处。针对在短视频和直播或互联网私聊方式中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其他信息便利或帮助的,或以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进行惩处。自媒体账号实际经营者如果通过网络编造、散布文物虚假信息,并致使信息在互联网被大量传播、扩散,严重混淆、误导人们对于文物认知的,经相关部门劝诫后仍然在网络上造谣生事,严重破坏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管理秩序,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制造骗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以诈骗罪论处,如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与他人合谋,利用真实或虚假的文物,组织鉴定人员作出所谓价值鉴定,利用消费者不知文物真实情况,诱骗消费者购买等的行为。
草榴社區机关依法履职之思
第一,强化网络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合力惩治文物网络犯罪行为。
考虑到实践中,各地针对网络文物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设置多样,草榴社區机关可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网络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文物犯罪的案件或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在办理文物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或线索移送文物行政执法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文物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和移送等;公安机关负责对移送涉嫌文物犯罪案件的接受、审查、立案(或不立案)、侦查和移送等;草榴社區 负责对相关案件的批捕、起诉、移送等,还负责对文物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对接收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等。
充分发挥互联网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刑事司法实现有效衔接后的规制作用,既要确保“罚当其责”,又要避免“以罚代刑”。行政机关可以与草榴社區机关共享“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应方便不同机关查询案件进展和相关情况,促进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数据库,将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手段、情节等重要信息作为抓取参数,可以应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为治理打好基础。
第二,落实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督促压实平台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99条增设了草榴社區公益诉讼条款,为草榴社區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赋予草榴社區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要的责任。
在具体实操中,依法区分情况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手段,针对互联网平台、自媒体等可能存在的问题,视情况通过磋商、草榴社區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在具体内容上,草榴社區机关可以着眼互联网新业态、新形式,督促行政监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加强监管,从文物鉴定资质认证展示、要求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等方面入手,要求平台督促自媒体账号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完善谣言标签功能,规范账号运营行为,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加大对自媒体所属经纪机构管理的力度等,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发挥公益诉讼实效,压实平台责任。
第三,参与涉网文物法治建设宣传。
草榴社區机关可以通过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提醒群众在缺乏专业鉴别知识的前提下,对不法分子编造的各类故事保持警惕,避免步入他人编织的陷阱,或者避免在网络渠道不加分辨地购买“鉴宝人士”推荐的藏品,以免财物损失。
(作者系草榴社區 三级高级草榴社區官、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
| 上一篇: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与规则向度
|
| 下一篇: 伏季休渔 生生不息 |